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省安监局近日就停产报告制度、复工复产验收、安全监督检查等做了专门规定。 对处于基建期间或正常生产的非煤矿山,需要实施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对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以及停产3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复产验收。对停工、停产超过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名单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停供爆炸物品。对已复产矿山,发现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