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格钢铁

日本钢铁去产能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发表日期:2017-06-22 13:37:26 兰格钢铁

中国供给侧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钢铁行业率先面临考验,在供给侧改革的影响下,最近两年钢铁行业经营环境明显好转,多数钢厂扭亏为盈,后期行业和市场将如何演变?过剩产能到底该如何化解?目前市场仍然存在争议和迷惑。日本钢铁行业也曾经存在过产能过剩,并且曾尝试了各种方式来化解过剩产能,下面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下日本钢铁产业各阶段如何应对产能过剩,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或许对中国有一定借鉴。 一、日本行政手段去产能效果一般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作为制造业大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期经历过多次周期性“产能过剩”。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首要任务是稳定经济、恢复生产,促进有效供给。经过10年的恢复期,日本进入赶超先进工业国家、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历史新时期,制定“贸易立国”战略,经济获得了高速增长,钢铁等传统工业部门快速发展。到50年代末,政府通过“公开销售制”一度控制了钢铁行业的产量和价格,但随着市场不景气加剧,这一制度被企业抛弃。 进入60年代,政府试图控制钢铁企业的过度扩产、过度投资的努力也已失败告终,于是开始寻求通过扩大内需来消化产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引入了“最低工资制”等政策。这项政策引发了日本国内的一场消费革命,启动消费成为消化产能的主要渠道。 不过,前面所说的钢铁产能过剩只是周期性过剩,当经济好转后,其产能过剩现象随之消失。但是,1973年爆发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令日本钢需求出现拐点,钢铁业开始进入实质性产能过剩,1973年日本粗钢产量达到1.2亿吨的峰值水平,1975年降至1亿吨。1979年第二次石油危机后产能过剩又进一步加剧,到1982年产量降至9630万吨。 在结构性萧条出现之后,日本政府试图再次用刺激内需来消化产能,出台了一系列刺激需求的措施,加大公共领域投资。但受限于总需求低迷,成效甚微,内需还在持续下行,这一轮刺激需求端来化解产能过剩的整体效果并不好。 在需求刺激政策见效甚微之后,日本政府随后转向从供给端进行改革,通过强化产业政策引导,淘汰落后产能,效果比较明显。 第一次石油危机引发经济危机,推动一些企业自发开展经营调整,日本政府因势利导,积极推动和引导“减量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核心主要是节约能源消耗、降低利息负担和降低劳动力成本,对钢铁等能源消耗多、污染严重的工业,通过行政指导及各种限制手段,削减生产力或引导其关停并转。 1978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特定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试图通过行政手段处理过剩设备、控制新增设备以及建立萧条卡特尔等手段化解过剩产能。“特安法”规定平炉电炉炼钢业、炼铝业、合成纤维业,造船业等制造业为“结构性萧条行业”,政府将协助行业处理过剩设备。 在“特安法”和其他政策条款下,对过剩行业设备的处理方法包括: (1)设备注册制度:对现有设备和生产品种摸底,限制非注册设备和新增设备的生产; (2)制定准入标准:过剩行业组建新企业需满足一定产能门槛; (3)淘汰落后设备:新增设备必须先淘汰旧设备; (4)实行政府补偿:政府出资收购过剩设备,然后予以报废; (5)鼓励使用节能设备:由政策性银行提供低息贷款,推广节能设备的使用,设立萧条基金,对因设备报废而产生的借款提供信用保证。 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避免大规模失业现象。为此,日本先后制定了“特定萧条产业离职者临时措施法”和“特定萧条地区中小企业对策临时措施法”,主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对雇用特定衰退产业或地区失业者的企业提供补贴,促进企业转产并利用工业再配置补助金吸引其他企业投资等。 产生结果: (1)日本去产能的一系列行政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成效。到“特安法”在1983年废止时,尽管过剩设备的处理目标已经基本完成,但生产能力却增加了,钢产能指数从1978年的110上升至1984年的115。此外,由于建筑业、公共事业停滞以及电力成本上升,企业财务状况变得更为脆弱。 “特安法”实施之后,日本钢铁产能并未出现实质性下降,主要是新旧置换,先进产能代替落后产能。如新日铁在1979-1983年关停了广畑厂中厚板轧机、八幡厂3#、2#大型轧机和釜石厂大型、中型等多套老旧轧机,集约化至新建厂的先进轧机生产,还关停了室兰厂1#高炉、广畑厂2#高炉和堺厂3#高炉等3座小容积老旧高炉,为新建厂大型高效高炉满负荷生产创造条件。 (2)日本钢铁价格也上涨乏力,在1980年达到高点后,一直呈现盘整运行态势。 (3)1980年之后日本钢厂销售利润率再次开始回落,在之后5年的时间里连续下降。 总的来说,日本钢铁去产能政策实施并不太成功,产能未出现实质性下降,钢材价格进入长期调整期,钢厂盈利也未有明显好转,市场化手段需要经过长期的淘汰整合。 1980-1982年,日本经济发生严重衰退,国内需求停滞,财政困难加重,日本开始实施第二次“减量经营”,比第一次范围广且规模大。如日本通产省(经济产业省)制定了第二次生产结构改善基本计划,要求到1988年废除粗钢生产能力380万吨,整理淘汰了一些企业,还有生产特殊钢、线材等系列化的中小钢厂,并至大垄断企业而成为它们的加工厂。 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经济增长相对平稳,日益成熟强大的经济使本国消费市场显得相对狭小,加之1985年的广场协议令日元迅速升值,日本开始通过大规模开拓海外市场,将国内制造业产能向海外转移,尤其是对亚洲“四小龙”(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东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投资。如在国外生产汽车、家电等产品,截至2014年,日本海外法人19887家,制造业为9201家。丰田汽车1990年产量接近500万辆,其中国外产量占2成,到2015年产量增加至900万辆,6成在国外生产。 汽车等高端制造业的海外迁移为日本通过出口钢材缓解国内产能过剩做了铺垫。目前,日本在国外的下游工厂基本上都是使用日本产钢材,为配合下游工厂,日本钢企与大型贸易商建设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如三井物产、JFE商事、住友商事、伊藤忠丸红等均在中国设立了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并且数量庞大,以便将从日本进口的钢材进行加工配送,而这部分钢材的进口是可以规避反倾销税的。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钢材出口占产量比例持续上升,目前接近40%,占世界钢铁贸易量基本维持在10%左右。即使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日本钢材出口占比仍相对稳定。 二、日本兼并重组去产能 在宏观经济放缓、产能过剩、行业利润被压缩的时期,日本通过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来提升产业集中度,也对化解钢产能过剩作出了贡献。资源整合带来的竞争减少、效率提高、议价力增强和丰富的产品线也有利于钢企在行业低谷期生存。 日本钢企并购经历了政府主导时期(1934-1970年),这一时期钢铁业高速增长,兼并重组活动政府介入较多,到1971年整合完成,形成钢铁业五大企业格局。之后是市场主导时期(1976-2012年),企业在业务、技术、生产等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开展并购。 日本钢企并购有其独特的合并模式,分别是协作型联盟模式和强强联手模式,协作型联盟模式是成为强强联手模式的过渡期,两种模式的成功案例分别为新日铁和JFE钢公司,之后新日铁与住友金属合并的模式成为强强联手模式。 表1:日本钢铁工业史上的三次大并购 日本钢铁行业在整合前均拥有大量产能,产量不断提升。在钢铁业发生大规模整合的1970年、2000年和2011年左右,排除石油危机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外,均为日本粗钢表观消费的历史相对低位水平时期。 在并购发生后,落后产能的淘汰主要通过关停老旧设备和设备的重新布局及合理化利用,原来的生产能力集约化至新建先进钢厂和生产设备,员工人数明显减少,实现生产优化及大幅提高效率。 日本钢管和川崎制铁并成JFE钢公司后,开始寻求构建最佳的生产体制。川崎制铁原有的千叶厂、仓敷厂和日本钢管原有的京滨厂和福山厂按地域分别合并为东日本钢厂和西日本钢厂,由此,JFE形成了由东西两大主要钢厂和知多厂组成的生产格局,方便集中管理和设备的合理化利用,实现生产和运输成本最小化和生产效率最大化。 除构建最佳生产体制外,根本实现设备集约化是JFE的另一项降成本措施。JFE对其设备进行了整合,首先关停了2座高炉和14条轧制生产线,削减粗钢产能390万吨、轧制产能350万吨,设备开工率大幅度提高,实现了高收益。为进一步提高设备开工率,JFE改造并新增了许多先进设备,如扩容西日本仓敷厂2#高炉、福山厂4#、5#高炉以及东日本京滨厂2#高炉等。 三、日本去产能对中国借鉴 与日本钢铁业相似,中国钢铁业也经历了类似于日本1960年后爆发式的增长,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回落,中国钢铁工业难现以往的高增长,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成为政府供给侧改革的重点。通过对日本历史上钢铁业应对产能过剩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或许对中国的改革之路带来一些借鉴: 1、中国钢铁去产能计划及措施 去年2月,国务院公布《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指出将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2016年全国共压减6500万吨钢产能,意味着2017-2020年将进一步压减8500万吨产能,2017年去产能目标5000万吨。 在去产能计划的推进中,我国重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今年6月30日前全面取缔地条钢;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坚决把不符合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和政策的产能退出;处置“僵尸企业”,做好资产、债务处置和员工安置;钢企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等。 2、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参考 (1)需严格执行减量置换 在执行去产能政策的过程中,我国2016年已超额完成任务,今年清理1亿吨中频炉产能可能使去产能任务提前、超额完成,一系列行政手段已取得一定成效。参考日本“特安法”措施,尽管淘汰落后设备,但新旧置换令产能并未出现明显下降。对此,我国提出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钢铁项目也要实行减量置换。这一政策需严格执行,才能够防止产能未出现实质性下降的情况。 (2)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兼并重组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也制定过钢铁行业提升集中度的目标,然而非但没完成目标,产业集中度却不升反降,前10家钢企业集中度由2010年的49%降至2015年的34%,致使恶性竞争连连。企业并购的成功率低,并购后的效果不明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十三五”再次提及提升钢铁行业集中度仍然面临着不小的困难,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重组面临较大阻力。 日本钢铁企业并购后的效果明显,充分的发挥了协同效应,其并购模式和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尽管日本钢铁业在每个时期的并购目标有所侧重,但自始至终都是为了加强行业的合作与竞争,每一次并购都是企业间在业务、技术、生产等方面长期合作基础上、在市场强大压力促动下自身意愿的并购,是真正意义上的并购。 中国钢企并购模式多为政府主导型,政府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了解不足,单方面为企业选择合并对象对其发展并未起到推进作用。可以学习日本钢企的并购模式,政府逐渐减少对企业并购的干预程度,但可以提供一些鼓励政策,有利于提升并购的成功率和效果。如2011年日本政府通过《产业活力再生法修正案》,旨在简化并购手续,促进企业重组。新日铁住金成为该法案第一个收益者。同时,日本政府还从2011年度财政中拨出1000亿日元的专用资金,向重组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3)通过转型扩大出口 中国钢铁行业经历过去几十年的产能扩张,国内需求逐渐满足,出口市场迎来发展,占全球贸易量呈上升趋势。若能把握机遇,抓牢新兴市场新增钢材需求,意义很大。不过,近几年中国出口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国外对我国的钢铁反倾销日益激烈,这与上世纪的日本也非常相似。 二战后日本钢企在困境时充分利用了低成本优势,源源不断地出口钢材,也与全球尤其美国也产生了诸多贸易摩擦。日本采取的措施是积极与国外进行贸易谈判,降低钢铁出口总量。另外,通过产品结构优化,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有效地抵消了低端品种的减少。此后日本开始注重出口重心转移、高端钢材出口以及制造业的海外迁移、在海外建加工配送中心等,推动出口市场发展,对缓解国内产能过剩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贸易摩擦,中国涉案企业也可以学习日本积极参与应诉,维护正当利益,还需要政府层面上推动双方和业界通过对话磋商或谈判处理贸易争端。另外,中国可以尝试出口转型,将一些高端制造业迁移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加工配送中心等,要求使用从中国进口的钢材,实现通过钢材跟随下游制造业海外迁移的出口,能够有效地规避贸易壁垒,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互利互惠。 (4)去产能对钢价影响或有限 去产能政策实施以来,中国钢材价格结束了长达5年的熊市,自2016年2月起进入上升通道。然而,日本“特安法”措施实施之后,短期效果明显,钢材价格连续上涨了两年时间,但市场需求变化多端,政策无法做到精准预测与发力,日本钢材价格随后进入长达二十多年的调整期。从长期看,去产能可能带来的钢价上涨能否持续,取决于整体的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毕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始终是以追逐利润为导向,这是政策所无法左右的,去产能过程可能会出现反复,整个过程也可能被拉长。 (5)钢企超额利润可能不会持续 受供给侧改革带来的钢材供应端收缩、市场竞争环境趋于公平,钢材价格上涨所推动,钢企盈利情况大幅好转,我国重点钢厂从2015年的亏损645亿元到2016年盈利304亿元。日本在实施“特安法”措施之后的两年,钢厂销售利润率也出现大幅上升,但之后五、六年销售利润率连续下降。也就是说,在去年下半年和今年1季度钢价暴涨下为我国钢企带来的超额利润,也可能不会持续,后期将回归正常利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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