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日前,证监会[微博]主席肖钢表示,打击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仍然是证券监管执法的重点,证监会要进一步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线索的快速发现能力,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屡见不鲜。1997 年11 月以后,内幕交易的主体开始转为个人,其中以能容易获得内幕信息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此外,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进行内幕交易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呈现出的一种与发达证券市场完全不同的特殊现象。据业内人士透露,有中介机构经常派出研究人员到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有合作的基础——上市公司能够且愿意提供炒作的内幕信息,则双方经过周密的安排和磋商,先由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不动声色地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等吸纳足够的筹码后,再由中介机构有计划地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该公司的研究报告,等投资者盲目跟进,股价相应推高到预定目标后,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再趁机出货,以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有一类情况,内部人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股票后,经常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新闻媒介或通过熟人、朋友以及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向公众透露、散布部分内幕信息或其他虚假信息,借此诱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入证券,为内幕交易者“抬轿子”。 证监会此前表示,从调查情况来看,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件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件明显增多;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有扩大趋势,涉案人员比以前更为复杂;三是内幕交易的手段更趋隐蔽性和复杂性。 “内幕交易监管的难点主要在于取证难。”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经法律评论员刘兴成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解决取证难题,一是事先尽量缩小内幕知情者的范围,二是事后发动群众有奖举报内幕交易。 肖钢指出,证监会要不断加大人员与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线索的快速发现能力,有效实现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严打内幕交易需行政和司法紧密配合 清除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自觉自律,更需严格的监管与“铁腕”执法 ■本报记者 徐 科 内幕交易是上市公司违规的“重灾区”,不仅侵害普通投资者权益,也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内幕交易警示教育展”开展仪式上指出,证监会要不断加大人员与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发行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线索的快速发现能力,有效实现对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伴生现象,是资本市场的痼疾和顽症。即便是成熟资本市场,也不时曝出内幕交易丑闻。因此,打击内幕交易是市场监管永恒的主题。”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内幕交易的发生几率,我国股市的价值投资理念就难以真正确立。 如何更明确地界定内部交易?又如何打击屡屡发生的内幕交易?这是摆在资本市场及相关各方面前的难题。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认定主要基于两个特征:一是信息尚未公开,二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专家表示。 清除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不仅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自觉和自律,更需要严格的监管与“铁腕”执法。 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强,对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的严惩可谓大快人心。就在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印发了《中国证监会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要求严肃查办利用行政许可权、日常监管检查权、稽查办案权和行政处罚权等进行寻租的案件,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违规买卖股票、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案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系统采购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的案件。 国外监管经验表明,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必须要有行政和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安排,比如,德国明确规定对于内幕交易等证券案件,直接交由刑事部门查办。美国司法部门对于有重大嫌疑但调查无法突破的内幕交易案件,往往也会提前介入,会同证监会一起展开调查。 打击内幕交易必须“连根拔起” ■阎 岳 与刚认识的朋友在做过自我介绍后,对方往往会紧接着问一句,“你一定知道一些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吧?”其他同事也有类似经历。由此可见,资本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在圈外人看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 这种现状就是证监会主席肖钢所说的,“内幕交易案件还保持在高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内幕交易为何屡禁不绝呢?一言以蔽之,就是“利”字在中间作怪。 一组数据很能说明这个问题:2012年、2013年内幕交易立案案件分别为70起和86起,比2011年分别增长46%和79%;2012年、2013年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数分别为31人和66人,比2011年分别增长63%和247%。这组数据触目惊心。 监管层取得这样的“战绩”,与之前的有针对性的监管立法分不开。比如,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明确了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同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微博]、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这些法规构成了防控内幕交易的一道“防火墙”。 尽管监管层对内幕交易呈“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但仍有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前仆后继的犯案,其根源恐怕在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对内幕交易起到震慑作用。 业界翘首企盼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公开征求意见有7年之久了,但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业界欢呼雀跃,认为其最大特点之一在于法律责任部分,不仅有操作性,而且在内容上有重大突破。未来一些看似“很小”的违规事件,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目前,民间资本正在参与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如果防范不利就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内幕交易。监管层当前要做的就是给心存侥幸的人以警示,挥舞起法律“大棒”将内幕交易扼杀在萌芽状态,对查实的内幕交易要“连根拔起”绝不姑息。唯此,才能还股市一片投资净土。